从2007年7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下发的《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明确了这一规定。
省政府规定,地税部门要加强收缴管理,按照与税收征管相同的程序、票证和办法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保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转解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集中账户。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强检查监督,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