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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利息税减征前后存款利息分段计税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7-7-26

  利息税减征以后,之前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将如何计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25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刘丽坚举例分析说,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指出,对商业银行来说,从8月15日开始如何分段计算利息,下一步的具体实施非常重要。根据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居民个人存在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有两种计息的方法。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按照积数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笔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

  刘慧兰说,积数计息法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每天累计每一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乘以计息天数得到的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应付利息,在结息日将应付利息转入储蓄账户中。

  逐笔计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动转存日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和相应利率逐笔计算相应的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按照当日活期利率计结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

  刘慧兰指出,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现行规定按季结息,并且适用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我们存在银行的活期储蓄每天只是累计计算计息积数,而不计算利息,等下一个结息日计算利息。由于8月15日按新的税率结算税款,因此商业银行从8月15日分段计算计息积数,也就是说8月15日之前有一个积数,8月15日这天开始到结息日又有一个积数,到结息日要套用当天的活期利率分两段分别计算所得利息。然后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刚才所说的20%的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然后在8月15日以后则按5%扣缴利息税款。代扣之后所得的实际利息就是储户应得利息。

  此外,刘慧兰强调,按逐笔利息法计算,商业银行也要分段计息。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来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结清利息,但现在从2005年1月1到2007年8月14日这个时段的利息要单独算出来,同样8月15日至储户到期这一天的利息也要单独计算出来,这样才分别适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缴利息税,8月15日以后按5%扣缴利息税。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就变成活期,就要按活期利率计算,操作方法就是前面所说的活期存款方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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