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日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据此办法,七个方面用地将免缴土地使用税。
《办法》规定,在我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以下七个方面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办法》指出,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随着新《办法》的实施,1989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将随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