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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下月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七种土地免税
核心提示:
来源:成都晚报 日期:2007-7-28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发布政府令,要求从8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土地使用税执行新规定:《办法》明确,在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新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大城市6元至30元;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小城市3元至18元;县城(不含下一项规定中的县城)1.5元至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

  经济落后地区可降低税额:《办法》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七种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七种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征用耕地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新征用的土地,将按土地性质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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