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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产品出口符合条件可享受免抵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7-30

  目前,不少企业拥有自营出口经营权,且生产的产品大多出口国外市场。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也能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可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企业时常受出口外购视同自产产品能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困扰。福建省漳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前就接到某出口企业的咨询电话,该公司近来产品订单骤然增多,但由于公司受到生产能力等因素制约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加上国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影响,计划向下属企业或是同行业的其他生产企业购进同类出口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想了解一下关于出口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方面的政策。12366坐席员查找相关政策后,向其作了详细解答。

  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首先得看该外购产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这里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是总厂成员企业或是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管是生产性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上述四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均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同时,国税发[2002]152号文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将对此类业务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税发[2002]152号文的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和国税发[2002]11号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能够办理免抵退税的,只限于国税发[2000]165号和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界定的视同自产产品,即除上述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以及经总局特批实行收购出口试点企业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即国税函[2006]945号文)可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其他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国税函[2006]945号文明确规定,只准许列名企业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补充规定:一是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方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列名以外的企业除视同自产产品的四类情况,其他无论以任何方式外购出口的均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列名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须附送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三是列名生产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里提醒出口企业,要完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此类业务的操作,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国税发[2002]152号文第四条还就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即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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