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答本报记者问
7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就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相关负责人: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颁布实施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经国条院批准,以财政部第6号令的形式颁布的。十几年来,现行办法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和制定以后,现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现行办法的有些规定与新修订、制定的刑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法衔接;发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措施,以及发票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新经验需要补充;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难以发挥惩治和威慑作用。
记者: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相关负责人:修改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逐笔开具发票的原则。现行发票管理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开、虚开。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发票。
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都必须逐笔开具。为了确保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在修订中我们还对“发票有奖”、“发票查询”、推行税控装置以及奖金来源等分别设置了条款。
第二,增设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适用”一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一般功能外,还是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按规定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如果不从严监管,很容易出现骗取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违法行为。从增值税制度实施以来,非法印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增设一章,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办法的适用原则,规定凡是普通发票适用的专用发票都可以适用,但专用发票适用的普通发票不得适用。同时,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停售、开具、取得、认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三,统一了专业发票的管理。现行办法规定,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如客票、货票、机票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为加强发票统一、规范管理,在实际执行中,公路内河货运、电信、保险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全部归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正在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因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考虑到有些专业发票,比如火车票等如一律像普通发票一样印制、领购,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而有必要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特殊行业的专业发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因此,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需求,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加大了处罚力度。现行办法是1993年实施的,不仅对违法行为的表述过于粗略,而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违法行为缺乏规定。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现行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已经明显偏低,对发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惩治和威慑作用,影响到现行办法的执行效果。征求意见稿根据新形势下发票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新形式,补充并重新梳理了发票违法行为种类。同时,根据这几年相继修订和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新调整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同时还将面临1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第五,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五项行政许可,包括:发票印制许可、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许可、自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许可、税控装置生产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第六,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厂家确定由行政审批改为依法招标。现行办法规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厂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也就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为了顺应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通过行政审批方式确定为“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招标确定”。
记者:7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此形式,您如何评价?
相关负责人: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将这样一部重要法规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有利于增大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我们希望广大的公众能积极参与,共同把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得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希望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参与进来,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使发票管理办法更加严密、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