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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两个条例《实施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期:200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分别于7月10日和7月11日广西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和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政府主席陆兵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第28号予以发布,两个《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个《办法》的发布施行,是广西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西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又前进了一大步,对实现地方税种内外税制的统一,完善地方财税体制,调动全社会管税积极性,强化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入的组织和税收职能的发挥,以及促进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授权和细则的规定,广西政府充分结合广西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两个《办法》里对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要素因地制宜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车船税办法制定,在起草时对适用税额基本按照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确定,对城乡公交车予以免征车船税,对纳税地点和申报纳税期限等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单位税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将上限下调30%,维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准权。两个《办法》施行后,预计2007年以后每年广西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将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目前,广西各级地税部门正在抓紧学习国家两个《条例》和自治区两个《办法》,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认真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严格执行车船税的减免税政策,同时,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确保国家两个《条例》和自治区两个《办法》不折不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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