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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青海开始征收新车船税 随交强险捆绑缴纳
核心提示: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07-8-3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8月1日起,我省开始征收新车船税。

  据悉,新车船税征收标准为: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每辆每年征收车船税54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每年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每辆每年42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每辆每年180元;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每年征收6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对于机动船,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每年征收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每年征收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每年5元;净吨位10001以上的每吨每年6元。

  新车船税将随交强险捆绑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由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代收缴。新车船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在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至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对于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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