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2007年8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4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4、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1、定期存款;
2、大额协议存款;
3、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外币结构性存款;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变更存款性质;
2、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3、转存其他银行;
4、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5、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6、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办法最后明确,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及《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2、在一家银行就单一币种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短于一年,以及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3、《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及时更正;
4、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背书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重新背书;
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