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全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将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标准与相邻的辽宁、黑龙江完全相同。
根据《办法》,载货汽车税额标准为自重每吨每年96元,大、中、小型载客汽车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600元/年,中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540元/年,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为480元/年。
吉林省地税局副局长付文玉说:“统一邻省车船税标准,不仅公平了税负,还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本地车挂外地车牌造成税费流失和交通管理不便的问题。”
此次最新制定的办法对吉林省车船税的计税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比原标准税额增加了一倍。其中,对载客汽车,明确以座位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为300元/年。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每年84元,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每年6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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