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9日召开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研讨会上获悉,为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日前深圳市已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和《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稿)等规范性文件。
其中规定:新出售的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意见》对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均给出了明确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退出机制,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新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超过5年的,可申请全部产权,但若上市出售,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