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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税率下调广西调整后以15日为界分时段计算
核心提示:
来源:南国早报 日期:2007-8-9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对广西利息税收入有何影响?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政策的落实?8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据介绍,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以20%的税率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以来,广西利息税收入呈逐年上升态势。据广西国税局有关部门统计,从1999年11月至2007年7月底,我区共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2.08亿元。减征利息税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合理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这次政策调整会对利息税带来减收。从近3年我区国税部门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情况看,每年的利息税收入大体是6.5亿元左右。按全年计算,从20%减到5%实际上减少了四分之三,也就是说我区的利息税收入将由6.5亿元左右减少到1.6亿元左右。这次调减利息税对我区的利息税收入影响较大。另一方面,利息税收入虽然减少了,但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国家加息、减税政策的出台,个人收入能力的提高,个人所得收入总体上还会呈较高的比例增长,国家财政不会因此带来大的减收压力。

  广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并不是今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全部按5%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即以今年8月15日为界,之前的存款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之后的存款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具体操作将由银行完成。

  据介绍,为了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落实工作,广西国税局印制了5万份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同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计税软件的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地方金融机构软件修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帮助银行解决代扣代缴利息税时存在的疑难问题,确保全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并成功运用新的计税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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