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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装备制造技术创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8-14

  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主要从3个方面体现了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一是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研究开发;二是鼓励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促进装备制造国产化;三是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明年将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此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我国税法还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些鼓励政策,无疑将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迅速发展。

  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制造企业,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装备制造企业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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