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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核心提示:
来源:广西财政厅 日期:2007-8-13

    2007年7月23日—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南宁召开。根据会议日程安排,7月24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经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合理化的修改意见得以采纳,并印发给委员们。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等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条例(草案)》以高票顺利通过。这标志着《条例(草案)》这一地方性法规得以颁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送审稿)》是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于2003年起草的,并经征求各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提交厅党组研究,经厅党组研究审议通过后,于2005年7月6日以《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送审稿)》的函》(桂财法[2005]25号)报送自治区法制办。经自治区法制办按政府立法程序审查修改完毕,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2006年9月8日,自治区陆兵主席主持召开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于2006年10月13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财政厅苏道俨厅长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2007年3月27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条例(草案)》的说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第一次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6月27日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委员们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方面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与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7月24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之后于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条例(草案)》以高票顺利通过,标志着《条例(草案)》这一地方性法规得以颁布实施。

   《条例(草案)》从起草到通过历时5个年头,历经多次讨论、论证、审议修改,几经曲折,由于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及其工作委员会、各市财政局、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经过大家的努力,终于达成共识,使《条例(草案)》得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是全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和许多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智慧的结晶,也凝聚着财政人的辛勤劳动和汗水;《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财政监督进一步沿着法制化轨道运行和发展,对保证我区进一步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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