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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公司债发行启动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7-8-15

  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将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表示,《试点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正式出台的《试点办法》对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

  证监会表示,要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同时,《试点办法》还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根据《试点办法》,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此外,《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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