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出台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确定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实施办法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五个级次,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调整为:大城市6元~30元,中等城市为4.5元~24元,小城市为3元~18元,县城为1.5元~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为0.6元~8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额偏低,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的积极性。2006年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6.45亿元,仅占全省税收收入的1.55%.这次政策调整后,四川省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仍然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