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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房产交易别忘索取发票 否则产权将无法过户
核心提示:
来源:烟台日报 日期:2007-8-16

  在房产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交易结束后,买方一定要取得不动产发票,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今日下午从市地税局获悉,由于房产交易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出具有关销售不动产发票,方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段时间以来,我市由于房产拍卖过程中买受人在竞得不动产以及债权人取得债务人抵债不动产时,未能及时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致使相关资产承接人在取得不动产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不断增多,损害了买受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市地税局有关部门提醒相关不动产买受人或债权人,在标的资产成交后,或发生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务必向出卖方或债务人索取由地税部门开具的正规销售不动产发票。

  据了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拍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或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无论其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纳税人均应对拍卖、变卖不动产的全部收入或抵偿债务金额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并向对方当事人(买受人)出具由地税局开据的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不仅不动产过户存在这样的问题。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也存在买受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无法过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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