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16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在促使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近期各上市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要突出抓好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要深入贯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各项要求内化为公司自身制度安排,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形成信息披露的内部约束机制,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切实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严格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作为证券监管部门,我们将指导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披露监管。结合新会计准则实施,推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披露,研究制定针对特殊行业,如银行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等等。当前,尤其要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并同步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监管力度,任何机构和个人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间的关系,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针对个别上市公司发生新增大股东占用,个别上市公司仍出现大股东在期间内的占用的情况,要从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入手,建立防范“前清后欠”的长效机制。即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禁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还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与此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共同督促相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强化市值考评的观念,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落实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充分维护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数量迅速增多,方式不断创新,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的功能正逐步实现。2006年我会启动完成股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试点工作以来,在我会窗口指导下,上海汽车、包钢股份、海螺水泥等公司相继公告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方案,整体效果很好。通过这些创新的市场化并购重组手段,一批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实现了主业整体上市,这对于改进其公司治理,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不公允、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将继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尽职尽责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这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强化上市的自我约束机制,从多个方面共同着手,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治理水平的提高,进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范福春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