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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结付利息并非统一按照5%征税
核心提示: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07-8-17

  根据国务院7月20日发布的修订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提醒广大储户,并非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据介绍,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则是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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