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机关对税款实行双定征收到“一刀切”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再到企业自行条块拆分经营,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日前在采访中记者得知,近几年湖北省云梦县国税机关与当地的超市经营者围绕着超市税收问题发生了多次碰撞。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超市利润大幅下滑谈起以往税务部门对超市实行一个标准征税的那段往事,云梦县孝武超市秦煜总经理用“苦不堪言”四个字来形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孝武超市是云梦县一家招商引资企业,2004年开业之初,超市总营业面积不到300平方米。
“那时超市规模小,增值税月定额为2000元。后来,随着超市规模不断扩大,增值税月定额上升到4000元,2006年10月,孝武超市追加投资3000万元将营业面积扩大至4000平方米。这时云梦县国税局税务人员找上门来,说是对超市不再适合核定征收,并将超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秦煜说。
在旁人看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肯定是一件好事,但在孝武超市这里却变了样,企业当年财务报表显示,实现销售收入260万元,缴纳增值税2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100万元。
“平均每个月近40%的进货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导致企业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对我们整体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标准,我们就只有作关门的最坏打算。” 秦煜说。
当时在云梦县有着和孝武超市一样境遇的超市共有3家。
回忆起当初超市经营者频频登门诉苦的情形,云梦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税收管理员侯华灯对记者说:“当时我们压力很大,一方面超市诉苦之声不绝,一方面更传来了指责税务机关阻碍经济发展的声音。”
“到底税该怎么缴?”一时之间,这成为困扰超市经营者和税务执法人员的共同难题。
超市税负高的原因出在大量进货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上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但也不能对纳税人的呼声不管不顾,在随后召开的税收分析会上,云梦县国税局局长肖钗明提出,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对达到政策规定标准但难以全面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超市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收负担过高,纳税人难以承受。税务机关有必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纳税人解读相关税收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经过一番认真的调研,税务人员找到了孝武、孝商等几家超市税负偏高的原因:电器柜组和大卖场一般进货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箱包、服装等柜组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因而抬高了超市整体税负。
通过调查超市的进货渠道,税务机关了解到,超市经营中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商品在进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现有的征管模式,对超市全部商品按17%征收增值税的确有失公平。
既然税负过高影响了超市行业发展,于是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参照商贸行业平均税负率对超市按销售额的1%~1.5%征税。但这个提议很快被大家否定了。大家否定这一提议的直接原因是,当时刚刚发生在湖北的“王子鞋城”偷税案。
2006年6月10日、1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湖北王子鞋城涉嫌巨额偷税案分上下两集进行了详细报道。王子鞋城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经营范围为鞋类连锁销售,公司总部设在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邹宏。该公司在湖北、河南、湖南三省设有连锁经营店和分支机构共10家,其中湖北有7家,其中宜昌分店一直以总部名义经营。除宜昌总部、十堰分店外,其他5家分店均以公司员工的身份登记成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地国税机关按“双定”征收方式征税。王子鞋城各分店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采取注销、变更税务登记等手段,以个人经营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采取“双定”方式缴纳税款,混淆纳税主体,为查账征收设置障碍。在经营中,该公司采取销毁资料、隐瞒收入的手段对抗税务机关的检查,进行偷税。经查,仅2005年王子鞋城就隐瞒销售收入2亿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子鞋城的法定代表人邹宏以及多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
王子鞋城偷税案不仅对税务机关震动很大,对湖北省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也影响深远。
“如果不依法缴税,即使赚再多的钱,那也不稳当。”云梦县超市代表在同税务机关探讨纳税问题时道出了心里话。
柜组出租给超市经营带来新思路在后来与超市经营者的沟通中,针对超市提出转换经营模式的想法,云梦县国税局提出,如果超市继续实行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他们就只能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对其继续按17%的税率征税。如果超市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的柜组进行分离,对外实行承租经营,自负盈亏,并由超市提供相应的人员参与管理。每月由超市按经营业绩或经营面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租金,那么对这部分承租经营户就可以单独定税,这样一来,税务机关既可以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柜组继续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又可以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柜组进行定税管理,困扰超市和国税部门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税务部门的一番税收政策分析为转变经营策略增添了信心,在经过一系列测算分析后,我们决定改变经营方式,对柜组进行拆分。”秦煜说。
去年年底,云梦县最大的两家超市———孝武超市、孝商超市不约而同地将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柜组进行了分割,对外实行承包,自主经营。
超市的经营方式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也随即调整。 据介绍,云梦县国税局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超市大卖场及电器柜组实行品种登记备案制度,分淡旺季定期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集中收银的承租户按无证户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同时,根据超市代承租户记账收银的特点,与超市签订了税款委托代征协议,规定集中收银的承租户每月根据收款机自动清分的销售额,由超市按4%的征收率代收税款;对自主收银的承租户通过电子定税系统进行定税,并与超市签订相关税款委托代征协议,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在孝武超市四楼,经营某知名品牌男装的承租户王老板告诉记者,在四楼像他这样的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承租的柜组有近30个,按照与超市签订的协议,每月由超市集中收银,按月清分,代为记账,并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代征税款。
与王老板不同,在孝商超市一楼经营化妆品的刘小姐由于是自主收银,超市对其按经营面积收取管理费,其税款则由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税负,通过电子定税系统进行核定,每月由超市代为征收缴纳。
据记者了解,超市购进蔬菜禽肉等农产品通常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此记者还特意询问了这方面产品进项的情况,据孝武超市方面介绍,他们实行新的经营模式后,云梦县国税局为了协助超市疏通进货渠道,有针对性地引导超市供货商申请了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去年10月,云梦县国税局邀请超市方面及农副产品的供货商召开了联席座谈会,宣讲了有关超市农产品进货的要求,会后就有9家农产品供货商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领购了发票,建立了账簿。这样一来,农产品购进渠道就畅通了。
柜组分割以后,孝商超市、孝武超市每一项进货基本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其税收负担发生了较大变化。今年上半年,他们的增值税平均税负保持在1.1%~1.5%;而在统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时,两家超市整体平均税负在7%以上。
“税负一下降低了这么多,你们这回是不是有些得不偿失?”
听了记者的疑问,云梦县国税局局长肖钗明颇有信心地说:“税务部门执法的目的是应收尽收,我们不能少收、不收,也不能收过头税,我们要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更好地依法支持经济发展,而现在云梦县超市业发展的现实,也证明我们的努力使税企之间形成了双赢的局面。据我们测算,今年云梦县超市行业国税收入将突破200万元,与去年相比将有40%以上的增长。此外,孝商等超市现在正着手扩建工作,看来超市投资人对我们云梦这个市场是越来越有信心了。”
云梦县国税局越位了吗?
云梦县超市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虽然成为当地税企之间都津津乐道的双赢话题,但是作为执法者,云梦县国税局的这一系列做法,是否面临着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呢?
为了解决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林雄先生。在了解了发生在云梦县国税机关与超市纳税人之间的故事后,林雄的第一个反应是———“云梦县国税局有越位之嫌”。
林雄指出,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要做好服务工作,但是服务要掌握适当的度。对于纳税人不明白的具体税收法律政策,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解答,做好税收咨询服务;对于因执行税收法律政策而造成纳税人税负偏高的问题,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政策执行情况向上级汇报,不能擅自直接替纳税人策划如何降低税负。
林雄说:“策划的事情应当交给中介机构去做。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只能做好裁判员,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如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政策的规定,实现经济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更是中介机构生存的看家本领。税务机关只有保持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税收法律政策。”
与林雄的观点相近,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程莉对云梦县国税局的做法也表示质疑。
程莉指出,如果超市本身考虑到本身税负高的情况,应该由超市自主提出改变经营模式,改变纳税人主体,而不应由税务机关提出。因为不同的经营模式造成税收有所不同,这个风险由谁来承担是个问题,税务机关不能出面为超市进行税收筹划。换而言之,超市可以自行申请,提出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的柜组分离。从别的地区来看(如大连),对于超市的税收管理,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来做的,即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没有超过180万元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存在云梦县超市的这种管理形式。
另外程莉对云梦县超市行业的进货渠道表示了担忧。她说,从长远发展来看,超市应该是一种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进货渠道要正规,物流统一配送。一般来说,超市商品是要经过ISO质量认证的,不能是小商小贩的东西。尽管超市有大有小,其中销售的商品品牌可以不同但都应该是正规厂家的。基于此,云梦县超市行业也应该从进货上改变自己面临的被动局面。
在获悉有关专家的态度后,云梦县国税局也说出了他们的看法。他们首先不认同专家对于他们“越位”的评价。
他们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是他们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法律依据。他们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的义务。具体到云梦县超市行业的这次经营模式的调整,税务机关是在纳税人因为纳税问题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为纳税人提供了相应的税收政策解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税务机关的一种服务行为,而不是专家所说的筹划。这种行为保证了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政策,体现了税务机关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使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更好地经营发展,其结果是既收到了税,又保住了税源。
云梦县国税局方面对县域超市的经营情况也有他们自己的认识。他们提出,目前在县域内经营的超市还无法和大城市的大型超市相提并论,这些超市在进货渠道上还有许多不能完全规范的地方,这些问题是作为客观现实存在的。超市的存在与县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因经营模式导致税负过重而不能维系甚至关门,将会给县城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咨询进行解答,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实现征纳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