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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物流与资金流外汇支付放宽可直接办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证券网 日期:2007-8-16

  10月1日起,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用汇限制将进一步放松。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出台的规定,保税区企业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而此前则需要到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外汇局日前制定并颁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对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告诉记者,简化审核为企业用汇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有利于鼓励企业用汇,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汇储备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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