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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营15年以上物流企业可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07-8-20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型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我省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困难物流企业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到2010年,我省将建立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并完善一批综合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重点建设1—2个年营业收入过50亿元的物流园区,培育10个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大型物流企业,抓好20个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大型工商企业物流改造试点。第三方物流在全部物流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工商企业物流成本逐步下降,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例在2005年18.9%的基础上下降2—3个百分点。

  在税收政策方面,我省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国税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进口设备可减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我省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允许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承接国际物流外包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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