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海财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通知。通知表明,从事房产的外商投资者,其房产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通知显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占有资产的权益、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处置资产的权益的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指出,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