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外汇局近日批准在天津滨海新区首先开展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试点地区居民个人可以用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此前,国内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
外汇局规定,投资须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外汇局副局长邓先宏16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时曾表示,外汇局正在就进一步放松个人在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管理,如个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研究一些措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总体方向是逐步取消在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购汇及汇出限制。
外汇局指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将有助于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有序进行,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是促进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的有益尝试,也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