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房屋出租共同规避所得税 私订的“纳税协议”无效
核心提示:
来源:南方网 日期:2007-8-23

  上海拉开土地增值税“正式”清算大幕;啃老买房,我们错了吗? 时下拥有两套房并出租其中一套的业主越来越多,而私订协议共同规避出租所得税的做法也屡见不鲜。近日,广州市地税局便查处了一批类似的个案,当中有部分人被通知催缴税款却还不知“理由何在”。广州市民张先生便是其中一例。

  当张先生收到了一份区地税局发来税款催缴通知单、要求他为出租的一套房屋缴税款时,他还振振有词,觉得非常委屈。原来,他在出租房屋时明明和承租方约定税款由承租方来承担,涉税问题应该找承租方,现在税务机关为什么要求他来缴税呢?

  据了解,张先生因为在年初的时候乔迁新居,将原先的住房租给李某。双方协商张先生每月只收取1000元作为房屋租金,其他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都由李某自行承担。张先生还特别提出,每月收取的1000元属于“纯租金”,由此产生的税款由李某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李某缴纳税款。但在房屋出租后,李某并未到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地税部门就对屋主张先生发出了缴税通知。

  针对张先生的疑问,广州地税局解释理由有二:一是纳税义务不得随合同约定而转移。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应该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无论合同如何规定,张先生作为出租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由张先生承担。二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税款由承租人李某缴纳的约定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张先生和李某的“约定”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张先生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以其本人为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如实缴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