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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关提醒:出口企业须规范申报 避免金钱损失
核心提示:
来源:中新浙江网 日期:2007-8-23

  据温州海关工作人员透露,日前某企业出口一批眼镜中的977副因质量问题被外方退回,原本符合《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可以不征税,但由于该企业在货物出口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范申报,而且提交海关的随附单证也相当简略,不能证明出口货物的实际规格型号与退运进口货物相符。在进口货物的型号与出口报关单申报型号核对完全不能相符的情况下,海关不能认定该货物属于退运货物,不得不按一般贸易征收了五千余元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由海关总署制定,并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目的是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

  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但是长期以来,温州企业出口业务一般完全委托外地口岸货代办理通关手续,对规范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报关企业往往贪图方便,在出口申报时没有按照《目录》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或者随便填写几个规格型号。这样,在出口货物因质量等问题发生退运时,则有可能在进口环节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温州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企业出口的商品有数量大、档次低的特点,发生退运的机率较高。据统计,2007年1月至7月,温州企业退运货物达到691.4万美元,主要涉及低压电器、眼镜、阀门、汽配等行业的产品,而《目录》对这些行业的商品都有型号、规格的申报要求。

  为此,温州海关提醒广大出口企业重视出口货物的规范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目录》规范申报,同时提交海关的装箱单等随附单证应全面准确反映货物情况,避免发生因退运货物性质难以认定,而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情事,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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