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省的重点汽车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同时,汽车企业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和设备,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省政府在近日下发的《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所做出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汽车支柱产业,省政府规定,重点汽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重点汽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同时,汽车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汽车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我省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汽车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长沙、湘潭、株洲、衡阳等纳入国家比照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的地区,有关汽车制造企业将按规定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