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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从事两岸直航航运公司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海峡都市报 日期:2007-8-27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5月1日起,从事海上直航业务的航运公司,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在大陆地区取得的运输收入,否则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在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这类船运公司在5月1日后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的所得,还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前提也是要单独核算此项业务在大陆地区取得的收入以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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