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我省近日正式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免去七种土地使用税。
新修改的《办法》规定,外资企业今后也被纳入土地税缴纳范围中,使用土地的个人和单位被定义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有关人士表示,新的《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修改后的《办法》,将税额标准进行了提高,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同时,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七类土地今年起将免缴土地使用税,这七类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办法》还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