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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7-8-28

  中国保监会27日披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所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在纳税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只能按照1/2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此次,《通知》将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明确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称,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保监会称,此次调整有利于提高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有利于减少保险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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