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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未住满五年的拆迁补偿住房 要缴纳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07-8-30

  近段时间,广州二手房买卖旺,一些市民将未满五年的拆迁补偿住房出售。由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距今还不超过五年,相关的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呢?广州地税昨日表示,个人销售未住满五年的拆迁补偿住房要缴纳营业税。

  王伯原有一套住房,因旧城改造,2004年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列入征地拆迁的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把坐落在荔湾区的一套面积75平方米的商品房补偿给王伯,该新房核发的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为2005年8月。现在,王伯想以60万元的售价转让这套拆迁补偿的住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距今还不超过五年,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呢?

  广州地税解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王伯拆迁补偿住房的房产证上注明的购买时间为2005年8月,如果王伯今年以60万元转让拆迁住房,应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款为:600000×5%=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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