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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新六残人员可享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扬子晚报 日期:2007-8-31

  记者昨天从省税务部门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在全国正式施行。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新政策规定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政规定,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一是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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