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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和科技园将获多项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8-31

  本报讯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以及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出的通知中还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应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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