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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执行新土地使用税法 税额比原税额调高2倍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日期:2007-9-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实施办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原税额的基础上调高2倍,每年将为全区增加土地使用税6亿元以上。这是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的。

  自治区《实施办法》确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8元,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实施办法》规定,市、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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