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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启征新车船税 单位公车不免税农村车船有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福建日报 日期:2007-9-3

  公车没了“免费午餐” 农村享受税收优惠

  车船税取代车船使用税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决定从9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船税,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再也不能享受“免费午餐”了,而拖拉机等为农民服务的车船却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

  据了解,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开征车船税,取代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原来相比,新税种有了极大变化。

  税收优惠从行政事业单位转向“三农”

  过去,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同时,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也有失公平原则。这次税种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财产行为税(即纳税人是“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车辆在保有和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环节征收,而对于那些在单位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征税)变成财产税(纳税人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新税种提高了税负,在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将上限提高1倍左右。

  为了公平税负,车船税一方面取消了对财政负担经费单位自用车船和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的免税规定;另一方面,为体现惠农精神,免税范围包括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

  此外,车船税对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计税方法由过去的按载重量大小计税改为按自重计税,以鼓励节能减排。

  福建省税额与周边省份大体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于税额标准只作出一个幅度范围的规定,并授权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税额。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与周边省份大体一致。

  为支持福建省物流业发展,福建省对载货汽车制定的税额标准较低,为72元/吨,这在江西、广东、浙江等周边省份中是最低的;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在农村实用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制定的税额标准也相对较低,为48元/吨,而外省大部分都在90元/吨左右;为鼓励使用节能车辆,对排气量小的微型客车也制定了相对较低的标准,仅为每辆车每年240元,比小型客车少120元。

  福建省还规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在2007-2010年期间暂给予免税的待遇。

  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对扣缴义务人也做出新规定。以前的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警、公路稽征等部门代征,纳税人在办理年检或交养路费时缴纳税款;而车船税明确规定经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国家规定的车船税条例实施时间是今年1月1日,因此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经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或已按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额标准纳税的纳税人,应于年底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今年车船税或补缴差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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