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该法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等高能耗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同时规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
有关税收专家指出,在国家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循环经济将获得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扶持。投资者如何把握税收优惠的内容,如何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的大小。
循环经济发展提速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外延很广,几乎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据介绍,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需要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目前,人们对循环经济较为熟悉的是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国内再生金属行业投资速度加快,原先对再生金属行业并不重视的大企业纷纷涉足其中。
据新华社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首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中,一些专家指出,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资料显示,预计到“十一五”时期末,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将培育出一批规模大、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将达有色金属总产量的40%.目前,中国铝业公司、江西铜业、云南铜业等大企业看到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良好的盈利空间,并逐渐认识到该市场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投资再生有色金属项目。
有关税收专家认为,《循环经济法(草案)》对发展循环经济采取“大棒要硬、胡萝卜要甜”的政策,一方面强制推进企业节能减排,一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激励政策,循环经济发展将加速。
循环经济盼望政策激励
有关专家介绍,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很多,但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7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表面上看,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循环经济不沾边,实际上却对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据税收筹划专家李记有解释,这种影响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串联起来。他说,按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废旧物资只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认为少抵扣了7%的进项税,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急剧增加。
“于是,一些生产企业,特别是对废旧金属加工利用的再生金属企业,通过招收一些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改变身份成为福利企业,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优惠政策。”李记有说。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不少省市的再生金属企业中,超过半数的企业是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把给予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前的增值税全部返还,调整为按照企业招收的残疾人的实际人数退还,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最高不超过3.5万元。有关人士认为,新政策堵住了一些假福利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漏洞,公平了再生金属企业的税负。但同时,由于政策的变化,势必会增加再生金属企业的税收负担。
“购进废旧物资只能按收购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再生金属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有关人士认为。该人士透露,去年,他们已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税负的调研,并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增值税政策。
其实,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建议很多。比如,一些专家建议对取得资质认证许可的再生有色金属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其利用废杂金属铜、铝、锌生产的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对取得资质认证许可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其利用废铅酸蓄电池和废杂铅生产的产品应享受减免增值税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等。
用好用足现有优惠政策
“企业既要利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又要善于预测可能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加以综合利用,才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税收筹划专家李记有说。
李记有介绍,循环经济涉及很多领域,目前已存在一些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首先要利用好这些政策。比如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就有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相关企业就可以利用以上政策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包括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李记有强调,企业在筹划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按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生产和财务核算,全面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材料,才能顺利享受到优惠。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上述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有待观察,企业今年应及早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把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落到实处。
积极筹划迎接新的优惠政策
“在用好用足现有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还应该积极筹划,根据可预期的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提前调整企业生产经营。”一些税收筹划专家表示。
那么,可预期的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大致会有哪些呢?有专家认为,这需要从国家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划中去寻找答案。
国务院今年6月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李记有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已经大致划定了投资循环经济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范围。据他介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日前已发布了《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有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因此,节能环保、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很明确,投资者应注意的是按照优惠政策实施的时间,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投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李记有提醒,投资循环经济的税收筹划,不仅是直接应用以上税收政策,还需要综合应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他举例说,《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已在东北地区和中部一些试点城市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许可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投资循环经济时,投资者就可以综合利用以上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投资地点选择在东北地区和中部试点城市,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使投资循环经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掉,减轻增值税税负;努力把所投资的企业办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在将来国家对循环经济产品实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比如减半征税的优惠后,企业就可以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获得税收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