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3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保险公司需定期披露综合赔付率及退保率等内容。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保单质押贷款及抵债物资的变化情况,并对增减变动原因予以说明。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若发生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变化,以及政策变动等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此外,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