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广州地税详解单位合作建房税收政策 双方均须纳税
核心提示: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07-9-5

  近几年住房价格日渐上升,单位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但在纳税问题上却存在诸多误区。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多宗合作建房时落下的漏(逃)税案,经查实后给予补交并作罚款处理。

  据介绍,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工业公司于2001年签定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工业公司提供土地,共同合作开发一商住楼项目。2004年初,该商住楼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该工业公司取得了建筑面积约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但双方均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为此,两企业被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00多万元。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在该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工业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过程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房地产公司则通过转让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过程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出地方——该工业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计征营业税;出资方——该房地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了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据了解,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做法。市地税局提醒,各方如果对合作建房税收政策有疑问,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名词解释

  何为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