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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07-9-7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近日,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我省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新的规定,我省各相关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和省经委文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认定证书,经省经委审查核实,重新发文明确,并将原认定证书收回。未申请变更认定证书的,或者认定证书名称与省经委发文名称不一致,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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