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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冲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月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9-9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获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草案)经过了数次修改,目前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下个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一场由“两税合并”引发的纷扰,在持续多年后终于看似尘埃落定。但是,对于众多利益攸关的企业来说,真正关心的问题,很多需要通过后续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的说法,对基层真正具有指导作用的可能还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是25%,被认为是在原先内外资企业不同税率基础上的一种折中。如今实施条例的制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广州理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曾建斌说,原来内外资企业不仅承担不同的税负,而且在扣除标准、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企业界最关心的问题是,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究竟是靠近外资原来的做法,还是靠近内资原来的做法?”

  在两税合并之前,内资企业按规定承担33%的税率。生产性外资企业则享有包括“两免三减半”等内容的众多优惠税收政策,这意味着很多外资企业实际承担的是15%甚至更低的税负。新税法通过后,内外资企业都将面对25%的公平税率。

  但是新税法仍旧授权一些类型的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曾建斌说,很多企业主现在关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以及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小企业数量很多,可能会有很多人能够享受这种优惠。”

  此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也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很多外资企业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它们有望据此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内资企业也有望根据这条规定,享受之前一直无缘的优惠税率。

  本报记者近期在湖南、广西等中西部省份采访中发现,各地也将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一个卖点。目前各方面都急于获知哪些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15%的税率。

  有参与立法咨询的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稿已经基本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衡量标准。其中一个指标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会是一个门槛”。

  而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其中是否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等有望成为衡量标准。

  很多外资企业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20%.但是所得税法第27条同时规定,企业此类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曾建斌介绍说,在两税合并之前,境外企业在中国获取的利润适用的是10%的税率。因此很多外资企业都在观望是否会在20%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免。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对这类企业的收入,很有可能还是采用10%的税率,要保持政策的稳定。”

  此外,所得税法第57条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不同的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新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这将决定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享有一定的优惠税率。

  然而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含义却有不同的解读。李万甫介绍说,设立外资企业需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新法公布之前,有些企业获得了商务部的批准,但是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已经批准设立”到底以何者为准?

  已有媒体披露,根据实施条例草案的明确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曾建斌介绍说,两税合并之前,内外资企业不仅是在所适用的税率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其他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不同待遇,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内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

  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内资企业必须遵守“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只能在每个员工1600元标准以内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不需要遵守这样的规定,可以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显而易见,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不公平的双重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这种局面。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法律只是一个总体的表述,没有具体提到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有消息人士透露,实施条例的草案将会对工资问题进行具体表述。

  此外,实施条例草案将会对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很多国内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空壳公司,虚拟交易行为,从而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以前这在珠三角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曾建斌说。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资料,如果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另外,针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对这类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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