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明确指出,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日前印发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新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与此前实行的旧标准相比,镇、工矿区的税额提高幅度最大。最高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而旧标准是每平方米年税额0.4元。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而且,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