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家园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这几天有不少受灾地区的读者,打电话询问在重建中的税收问题。省地税局的负责人前天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灾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我省灾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方面:在营业税方面,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恢复生产
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度。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纳税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地税部门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可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因遭受洪灾停产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省地税局的这位负责人说,日前省地税局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受灾地区的税务机关,切实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