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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0月8日起别忘缴车船税可由保险机构代收缴
核心提示:
来源:每日新报 日期:2007-9-17

  从10月8日到12月31日,是今年车船税的征收期。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由新的车船税取代。9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7年车船税在征收税额和征收方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将采取地税部门征收和购买车辆交强险时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方法。从2008年起,纳税人可以在购买车辆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据介绍,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具体征收措施,规定依法应当在天津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都应按照规定在天津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也被列入车船税征税范围,取消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税。2007年度内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或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市地税局规定,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按月计算缴纳。转籍到天津市落户的车船,如在外省市未缴纳车船税,应在天津市缴纳转籍当年的车船税。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差额补缴税款。有关方面指出,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车船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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