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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重点企业办注销需实地调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9-19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注销税务登记在申报程序、受理时限和执法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近年来,纳税人注销、转制、重组、改组日益频繁,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未结票证、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减少注销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办法》不仅规定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和时限,也明确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为受理、审核、实地调查、检查和注销5个环节。

  《办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主要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重点突出,优化服务。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简要注销程序,简化手续,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而对重点企业则要严格把关。为明确责任,减少执法风险,对重点税源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不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而且把由主管税务机关派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实地调查,作为注销审核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办法》还规定了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明确了办事时限,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时限都予以明确,尽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让纳税人尽快办完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并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有关税务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在当前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部分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在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而对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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