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走出去”跨国投资经营企业已越来越普遍的实际情况,福建省国税局制定了专门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意见,主动做好境外投资经营企业(统称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保护企业境外投资利益。
提供的税收服务措施包括:设立专栏为企业提供税收指引。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开设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专栏,介绍国内、外税收政策及国际税收协定知识,内容不定期更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指引。宣传境外投资相关税收知识。采取举办税企座谈会、政策咨询会或培训班等形式,召集“走出去”企业,对其宣传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维权意识。深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经营税收辅导。税务机关主动介入,到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具体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发展情况和纳税情况,了解并解答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问题尤其是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享受情况。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规定予以开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如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税收争议或遭遇歧视待遇,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引导企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此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还要求各级税务局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时注意正确适用税种、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做好境外税收抵免的计算。
据了解,“走出去”企业包括:跨国经营(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或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企业和对外投资(我国企业在境外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事股权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租赁、提供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投资活动)企业。
“走出去”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