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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有多少潜规则在拷问税收征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9-20

  近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网上开店需要营业执照”。该《条例》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内最大的两家从事C2C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司淘宝和tom易趣,均表示将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此举将规范网上开店行为,并将对防止网上交易税收流失起到重要作用。

  网上购物多不要发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1.62亿,其中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国内知名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淘宝网公布的数据也显示,今年上半年,该购物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57亿元,相当于“150家沃尔玛超市门店的收入”。

  而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增多,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缴税”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

  记者联系到一位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的谢小姐,她表示自己从去年9月起开始经营网店,目前网店每月平均销售额3万多元,利润3000元。经营已接近1年,但谢小姐说从未给顾客开出过一张发票,也从没有人向她要求开具发票。她认为:如果到大街上的小摊去买东西,一般人是不会向摊主要发票的。谢小姐解释说,她经营的小店在淘宝网上就相当于现实中的“摆地摊”。

  除了这种“地摊型”商户,还有一种商铺型商户。商铺型商户的申请不像前者那么简单,必须在线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申请人的身份证,还要在线填写固定电话、固定住址等信息。

  广东的钱先生就经营着一家这样的小家电商铺,每月的利润超过5000元。钱先生说,他本来就经营着一家实体店铺,后来发现网上交易有利可图,就开了目前这家网店。大多数网上顾客都不要发票,如果需要就由实体店开出,但顾客必须为此多掏4%的发票附加费,实体店再用这部分费用缴纳增值税,税率4%.

  要发票先交附加费

  据了解,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等几种类型。按照这种划分方式,“地摊型”商户和商铺型商户针对个人进行的网上交易都属于C2C类型,而当当网和卓越网等针对个人的交易就属于B2C.记者通过咨询当当网和卓越网的客服电话得知,卓越网的经营全部为自营,顾客在购买图书、音像等商品时可选择是否开具发票,而购买数码产品等小家电等商品时,系统会默认为开具发票,因为发票可作为售后维修凭证。开具发票不另外收取所谓“发票附加费”。而当当网的经营较为复杂,不仅有像卓越网一样的自营店,还有类似淘宝网上的店中店。自营店的发票开具与卓越网类似,店中店情况却有所不同。

  从店中店客服电话中获知,店中店经营的多为价值较高且涉及售后服务的商品,大约一半顾客会索取发票。此时,大部分店会收取相当于结算价格5%的发票附加费。

  记者到一家店中店选择了一款电子词典,标价235元,结算时显示发票附加费11.75元,正好是标价的5%.记者打电话到该商品的卖家宇通家电专卖当当店,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发票就必须收取附加费。

  C2C模式税款流失多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在3种网上贸易类型中,B2B和B2C由于纳税主体是企业,缴税情况一般比较规范。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国税局获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文书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当当网进行网上经营,两公司在该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自营商品销售确认的依据是消费者的网上订单,只要商品出库就视同销售。两公司使用的是经税务局批准自印的带有单位名称的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今年前8个月缴纳增值税近1000万元,超过去年全年。

  相对B2B和B2C来说,C2C类型因其隐匿性对税务部门征税的挑战性更大。最初,C2C就类似一个网上二手货跳蚤市场,人们买进卖出的都是自家闲置的旧货。而按照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不缴税的。但近年来该模式已逐渐从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卖家所出售的商品大都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全新商品,这就符合征税的要求了。网上商铺在其营业额达到一定的起征点后,就应当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对个体商户实行的增值税税率为4%.目前,我国在线交易市场的年交易总额已突破400亿元,其中C2C交易模式的交易额达到150亿元。这些网上交易的个体商户大部分既没有工商注册,也很少将这部分收入上报税务部门。如果按照营业额的4%征收增值税,其税款的流失是很大的。

  中国税收筹划网CEO李记有对记者说,随着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网上交易,税务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来管理网上交易。另外,网上贸易都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务稽查往往因此失去直接的纸制凭据,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

  C2C交易是否征税仍有争议

  前些日子的“网上交易偷税第一案”给众多网络店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其实从征税对象看,网上交易模式是以网络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此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有实体货物,只是交易方式不同,可以通过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李记有表示,至少可通过3方面举措加强税收征管,一是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比如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确保税收监管到位。二是建立电子商务税收运营商代扣代缴制度。由于所有交易的金额,在电子商务运营商平台上都有电子交易数据记录,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三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的科研投入力度。

  不过,也有专家对网上交易征税持谨慎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兼信息服务与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荆林波就对记者表示,网上交易应当纳税毋庸置疑,但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B2B和B2C类型的网站由于有明确的收税主体,业内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C2C交易上。一些专家认为,对C2C类型网上交易应该延缓征税。其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要求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荆林波透露,财贸所将针对C2C市场网络税收问题作专项研究,预计3个月后会形成详细的建议文件,然后上报有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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