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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渔业税率下调 企业所得税细则突出产业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9-21

  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农、林、牧、渔业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大幅下调,这被看作是对相关企业的一大利好。

  然而,更大的好处还在后面。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会对农、林、牧、渔、环保节能等方面企业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目前,具体方案正在制定之中,个中内容也将逐渐浮出水面。

  “从区域优惠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意义重大。这将直接推动微观经济主体的发展,提高企业的附加值,进而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的竞争力。”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项目首席专家张美中如是说。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通知》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总局2000年《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核定,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其中,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变化最大,此前,它属于“其他行业”项,应税所得率为10%-30%.其次是制造业,原来是7%-20%;饮食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也有相应的降低。

  “小企业将是新规定的最大受益者。”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教授对记者说。

  这是因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而符合这一条件的,主要就是小企业。

  而对农、林、牧、渔业而言,《通知》中的调整,利好仅仅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这一特定群体。因此,这一利好的作用范围、力度都还比较有限。

  “广大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更多在焦急等待《细则》的出台,那将是更大的利好。”张美中说。

  事实上,今年3月公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提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而据权威人士透露,拟定中的《细则》,正在考虑将上述内容逐条细化。比如,可能会将谷物、薯类、油料、中药材、林木的种植,猪牛羊的饲养等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而蔬菜的种植、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等项目的所得,则可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而对于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则或许会采取一段时间内的免征加上一段时间的减半征收的政策。

  该人士强调,上述内容都在研究探讨中,将广泛吸取更多的建议意见修订而成,各个纳入税收优惠产业、领域的目录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但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肯定不能纳入税收优惠之中。”

  可以确定,《细则》内容将最大限度体现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不同所有制性质,都将获得平等对待,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不看身份只认行为”。

  对这一大的立法思路、原则,张美中表示了充分的认可。

  他指出,从区域经济的发展理论来说,1994年以来的区域优惠基本已经达到了政策效果,但现阶段,涵养税源要更多体现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微观经济主体发展上来。

  在他看来,产业优惠为主,是对微观经济主体直接给予的新的税收优惠支持,将构成宏观调控的一个杠杆,可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的竞争力,而区域优惠政策则难以让企业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

  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之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能够通过补贴来实现。产业优惠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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