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获悉,在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经过近十次的修改之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草案)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后提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下月初问世。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一场“两税合并”引发的纷扰,在持续多年后终于看似尘埃落定。但是,对于众多利益攸关的企业来说,条例的出台仅仅是第一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的说法,《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几个层次,首要的是一部法规,即实施条例,其次是一些操作性的办法,主要包括一部分规章和很多规范性文件。而对基层真正具有指导作用的可能还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显然,两税合并后新机制的理顺还任重而道远,特别是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期时间尚有争议。
税前扣除范围将扩大
在两税合并之前,内资企业按规定承担33%的税率。生产性外资企业则享有包括“两税三减半”等内容的众多优惠税收政策,这意味着很多外资企业实际承担的是15%甚至更低的税负。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这种局面,新税法通过后,内外资企业都将面对25%的公平税率。
而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应税所得,企业的利润是其缴纳所得税的依据,是企业扣除成本后的那部分收入。这就存在一个成本如何扣除的问题。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对内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员工工资。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对外资企业,中国实行的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员工工资全部作为成本摊销。而内资企业必须遵守“计税工资”的规定,准许企业摊销扣除的工资一般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各地按不同情况可以有20%的浮动),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显而易见,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不公平的双重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这种局面。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参与立法咨询的知情人士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透露,拟定中的《实施细则》(草案),将会对工资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将可能算作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同时,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有关部门也在考虑放宽范围。
现行的规定中,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而《实施细则》(草案)中正考虑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福利事业都纳入其中。
过渡期优惠时间引发争议
尽管条例已经到了出台的最后时刻,依然有不少争议问题有待解决。
对于新旧法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所得税法第57条的规定引发了一些不同的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在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新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这将决定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享有一定的优惠税率。为了搭上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末班车,有不少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抢期设立。
但是,按照我国法律,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必须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新法规定的“批准设立”,是以工商登记注册为标准,还是以商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准,一直有争论。
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说,根据实施草案的明确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中间的时间差将会使那些已经拿到商务部门的批文但没有来得及工商登记的企业错过这个优惠。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中,确实采纳了这种方案。但是,情况后来又有了变化。据知情人士透露说,“在这个问题上,最新的情况是,以商务部门前置审批为准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实施草案还将会对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据记者了解,很多国内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空壳公司,虚拟交易行为,从而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而“以前这在珠三角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资料,如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纳税所得额。
而今后到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著名的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再以外资身份回中国内地投资的企业,也将会受到严格监控。针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考察企业设立CFC是否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否则利润也要计入企业收入征税,防止企业把利润囤积在CFC逃避中国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