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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研究改革个体户管理费收取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9-23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9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周伯华说,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现在提出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工商业呈现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个体工商户达2621.4万户,从业人员5309万人,注册资金数额7034.7亿元。

  根据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这一条例于1987年9月5日公布了有关实施细则,并于1998年12月3日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到2%收取。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

  但是,对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周伯华表示,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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