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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收益税负或有优惠 优惠办法细则仍待划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9-24

  外商投资收益税负或有优惠

  两税合并对外国投资者收益的税负影响,将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而明朗。

  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免征所得税。

  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在今年3月该法通过之后,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就加快了利润、股息分配的步伐。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给与外国投资者免税的优惠待遇,还存有不同的观点。

  据德勤合伙人张宝云介绍,有部委担心增加税负会影响引进外资,希望能继续保留免税政策,而目前可能的结果按一定的优惠税率征收。

  据了解《条例》制定进展的人士透露,《条例》草案将考虑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外商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直接投资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将免征所得税。“尽管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最低的优惠也是减按10%征收。”

  而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利息所得和外国银行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将延续原来的办法,免征所得税。

  公益捐赠扣减需看受赠方资格

  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将征所得税。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待《条例》来细化。

  按规定,只有通过符合规定的途径或者针对符合条件的捐赠对象的捐赠支出,才能得到扣除。而这些条件如何确定,也就是说何为“公益性捐赠”,还有不少争议。

  对于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没有争议。但是,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首先要明确这类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意见认为,这类社团应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公布,也就是说,对每个享有此资格的受赠组织都要进行审查。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这可能演变成变相审批,没有必要。

  张宝云认为,这类组织的成立应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查批准,运行过程中也要受到相关监管。《条例》和相关细则可以明确规定相应门槛。

  最新进展是,《条例》草案考虑由省级以上部门来认定这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可以规定其他条件。

  优惠办法细化门槛待划定

  新法在优惠政策规定当中创设了一些新的优惠方式。比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需要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的具体条件和相应比例,《条例》中会加以明确。比如,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内涵,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残疾人员的范围等。而对因技术进步导致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会细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具体办法。

  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财税部门将就此制定相关的目录。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投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这种受鼓励的创投,主要是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年限也有一定要求。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条法司副司长李万甫介绍,在制定配套政策过程当中,“需要各个部门提出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落实到位”。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享受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享受15%优惠税率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具体内涵需要界定。

  张宝云介绍,对小型微利企业将会区分制造业和非制造业,要从营业收入、雇员人数和资产规模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则要从科技研发费用投入比例、高新技术业务收入比例和专业人员比例等方面确定门槛。在这方面,除了财税部门外,科技部也有很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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